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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
2011-12-20 09:54:14 来源:牛红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牛红普,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6月,申请人张晓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范永强与其离婚一案,与2007年5月11日作出的BD4494XX的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该部分判决的内容是:双方的婚姻关系被解除。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判决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张晓丽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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